1.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在宁其他单位(中央及部属等在省内的单位须持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并报经省职称办同意)于4月1日起至4月29日前,将已经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所属申报人评审材料送至我厅会计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10、812室)。2.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于5月6日前,将已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并经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后填制的《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以及通知附件所要求的材料报送我厅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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