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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119号当前是否依然有效?

发布于 2025-05-06 14:19:07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中,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股权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免税合并处理,即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而且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企业分立和资产重组与上述类似,符合条件的,在取得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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