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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日一般纳税人购入A材料一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相关会计处理

发布于 2025-05-05 22:27:15

(1)业务(1):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相应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业务(2):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由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所以不得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但是支付的运费取得了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1%=1100(元);业务(5):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17%=1020(元);该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1020=80(元)。(2)销售汽车装饰物品、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出租汽车,均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修缮房屋和出租房屋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2000+5000)×17%=6290(元)。(3)业务(4):应计算缴纳增值税=25750÷(1+3%)×2%=500(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6290-80+500=6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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