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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黑龙江66千伏及以上电铁及农网改造工程招标技术规范(word)

发布于 2025-05-05 22:27:53

国家电力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加强农村电网(以下简称农网)建设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企业管理生产(运行)、设备维护和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等,并结合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含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农网建设改造工程档案,并结合本办法制定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三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内容,指凡是列入农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的所有项目,从前期项目提出,到建成投产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全部文件材料。包括:项目的提出、调研、可研、评估、决策、批复、勘测、设计、招投标、物资供应、施工、安装、监理、调试、生产准备、试生产、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会计核算材料、声像及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和载体。要求各种文件、资料原件齐全。第四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工作要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凡是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等单位或部门,要明确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和管理职责,做好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移交、归档和保管利用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第三章 档案管理的职责与分工第五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实行省、地、县三级管理,上一级部门要保留下一级部门的工程档案目录,以备后查。乡镇供电所(或电管站)可根据生产运行的需要,保存必要的台区建设与改造工程资料。第六条 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对本省(市、区)系统内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制定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要求,并监督执行。同时负责建立本系统内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工程档案以35千伏及以上工程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项目投资(调整)计划,与地(市)供电部门签定的委托合同(责任状)、工程监理合同、贷款合同及主要设备招投标的有关文件材料;审查批准的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决算及审计意见;上级、本单位颁发的有关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五制”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工程投资管理及其它监督管理性文件;重要会议纪要、文件、工作汇报、总结,汇总的年度报表及重要的录音、录像带,照片、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的档案;参与的工程项目验收及综合评价。第七条 各地(市)供电部门应依据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合同和输变电工程档案归档范围的要求,负责收集、管理本单位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以建立10千伏及以上工程档案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规划、计划、征(租)土地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任务书),工程设计(各阶段),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招投标、订货合同及变更、索赔、工程监理等文件及与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或部门签署的合同协议;各种统计报表,各阶段工作总结、分析、汇报材料、重要会议记录,试生产和生产准备文件,竣工决算及工程审计等文件材料,以及其它有关工程管理方面的资料。同时,加强对直供区和代管电力企业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确保工程档案齐全、完整和规范。第八条 各县(市)供电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的要求,负责收集、管理本单位所有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规划、计划、征(租)土地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任务书),工程设计(各阶段)、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招投标、订货合同及变更、索赔、工程监理等文件和省公司、地(市)公司下达、批复的文件,以及与有关单位、部门签署的合同、协议;各种统计报表,各阶段工作总结、分析、汇报材料、重要会议记录,试生产和生产准备文件,竣工决算及工程审计等,以及其他有关工程管理方面的资料。第九条 施工单位(包括外包和自营)应将所承担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建筑及安装工程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质量事故和永久性缺陷记录、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材料复试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工程联系单等)、监理通知单、竣工图等文件材料,按规定收集齐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移交。第十条 设计单位(包括外包和自营)应将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各阶段的勘测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原件、竣工图。工程概、预算及设计总结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单位移交。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将在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监理规划、记录、报告、工作总结、重要会议纪要等整理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第十二条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在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管理中审定的物资计划、设备材料的招投标文件、订货合同及变更、协调、索赔等文件材料,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第四章 竣工档案的编制要求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与各参建单位签定合同时,要明确工程档案编制整理的套数、深度、质量要求及档案移交时间,确保工程档案与工程同步进行。第十四条 竣工档案(含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各项原始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及材质复试报告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要求对工程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第五章 竣工档案验收与核查第十五条 对于35千伏及以上工程,在按合同规定完成施工、调试、进行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要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进行同步验收。对于工程档案达不到齐全、完整、准确标准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责成有关单位负责监督其整改情况。工程档案符合规定后方可向建设单位移交。第十六条 在对竣工县整体工程进行验收时,要把工程档案做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核查,应达到满足工程管理和生产运行的要求。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本力法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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