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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无理由解雇员工,拒绝赔偿,如何维护权益?

发布于 2025-05-06 05:39:20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的规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给员工一定的赔偿。具体是:(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此外,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也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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