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情况没说清楚啊,你要知道的在下面,自己看看符合哪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实施办法》中第四条规定了“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解释了职工跳槽工作时间如何计算这一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举例说,某员工在A单位工作了5年,在B单位工作了5年,他现在在C单位工作,那么,这位员工首先必须在C单位工作超过1年,方能休带薪年休假。但休假的天数应按照A单位工作年数+B单位工作年数+C单位工作年数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