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估的原则:1)合法原则土地估价应以待估宗地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进行。合法权益包括:合法产权、合法使用、合法处分等方面。在合法产权方面,应以土地使用权证、权属登记和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在合法使用方面,应以使用管制(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允许的处分方式为依据2)替代原则土地估价应以相邻地区或类似地区功能相同或相近、条件相似的土地市场价以价格为依据,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具有替代性质的客观价格。根据市场运行规律,在同一商品市场中,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效用相同或大致相似时,价格最低者吸引最大需求,即有两个以上互有替代性的商品或服务同时存在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经过相互影响与比较后才决定的。土地价格也同样遵循替代规律。某块土地的价格,受其他具有相同使用价值的地块,即同类型具有替代可能的地块价格所牵制。换言之,具有相同使用价值、有替代可能的地块之间,会相互影响和竞争,使价格相互牵制而趋于一致。3)需求与供给原则在完全的自由市场中,一般商品的价格,取决于需求与供给关系的均衡点。需求超过供给,价格随之提高;反之,供给超过需求,价格随之下降,这就是供求均衡法则。土地也是一样,其价格也是有需求与供给的互相关系而定。但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商品,具有一些人文与自然特性,使得它除了遵循上述供求均衡以外,也遵循其特有的供求规律。4)变动原则一般商品的价格,是伴随着构成价格的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动的。土地价格也有同样情形。它是各种地价形成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这些价格形成因素经常处于变动之中,所以土地价格是在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及其组合的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在土地估价时,必须分析该土地的效用、稀缺性、个别性及有效需求,以及使这些因素发生变动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由于这些因素都在变动之中,因此应把握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变动规律,以便根据目前的地价水平预测未来的土地价格。5)最有效使用原则土地估价应以待估宗地的最有效利用原则为前提。判断土地的最有效利用以土地的利用是否符合其自身利用条件、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划限制、市场要求和最佳利用程度等为依据。由于土地具有用途的多样性,不同的利用方式能为权利人带来不同的收益量,且土地权利人都期望从其所占有的土地上获取更多的收益,并以能满足这一目的为确定土地利用方式的依据。所以土地价格是以该地块的效用作最有效发挥为前提的。6)报酬递增、递减原则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益递减原则,是指增加各生产要素的单位投入量时,纯收益随之增加;但达到某一数值以后,如继续追加投资,其纯收益不再会与追加的投资成比例增加。土地投资同样遵循这一原则。利用这一原则,就可找出土地的边际使用点,即最大收益点,也可称为最有效使用点。7)预期收益原则土地估价应以待估宗地在正常利用条件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依据。对于价格的评估,重要的并非是过去,而是将来。过去收益的重要意义,在于为推测未来的收益变化动向提供依据。因此,商品的价格是由反映该商品将来的总收益所决定的。土地也是如此,它的价格也受预期收益形成因素的变动所左右。所以,土地投资者是在预测该土地将来所能带来的收益或效用后进行投资的。这就要求估价者必须了解过去的收益状况,并对土地市场现状、发展趋势、政治经济形势及政策规定对土地市场的影响进行细致分析和预测,准确预测该土地现在以至未来能给权利人带来的利润总和,即收益价格。8)供需原则土地估价应以市场供需决定土地价格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土地供需的特殊性和土地市场的地域性。9)贡献原则不动产总收益是有土地及其他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土地价格可根据土地对不动产收益的收益贡献大小来确定。从这几个原则看,你应该是违反了合法原则,因为没有按照土地证记载用途进行评估。不过,你可以在报告中特殊事项声明或者假设条件哪里进行披露。就是上面要写上“按照委托方要求,按照出让土地进行评估”等字样。要不报告就不合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