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宁棠阅读提示:朱某认为县政府为他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侵犯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要求撤销该证。在未经行政复议的情况下,朱某直接起诉到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案情]重庆市某县村民朱某认为,该县国土资源局为其儿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证。经法院审理查明,该证颁发机关是县政府而不是国土资源局。朱某只好申请撤诉。撤诉后,朱某又以县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县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属对自然资源的确权,对该行为不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如行政复议后仍不服,方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本案应当复议前置。而朱某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并未申请行政复议,故他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朱某的起诉。在法定上诉期内朱某没有上诉,该裁定发生了法律效力。随后朱某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朱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已经超过了复议时效,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本案最终以朱某败诉而告终。[分析]朱某认为县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已经取得的土地权益,要求撤销,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到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朱某认为县政府为其儿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侵犯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朱某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朱某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起诉是正确的。而朱某两次错误地向法院起诉耽误了复议申请期限,导致复议不被受理,也是十分遗憾的。通过本案,提醒我们不仅要重视实体法律规定,程序性法律规定也同样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