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消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项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扣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项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销售产产建工程前款所称产指能移或者移引起性质、形状改变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其土附着物纳税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产均属于产建工程用于装修购买材料即使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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