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劳动合同的内容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条款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你发现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中没有以上的某一项内容,或者某一项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该及时向单位提出,以免在今后的工作中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同时,《劳动合同法》第17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些事项不是劳动合同中的必要内容,但是一旦在合同中出现,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必须遵守它。那么怎样确认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比如一些用人单位与农村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发生工伤事故责任自负”等条款,这样的劳动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均无权认定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