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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现场鉴定

发布于 2025-05-06 07:49:15

在四川境内,应当执行。四川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是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境内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执行。按该文件第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计发,但应当重新核定定期待遇。所谓的定期待遇,是指一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退出劳动岗位人员按月计发的伤残津贴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经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人员的护理费。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九、工伤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以上年度末享受的月定期待遇为基数加上本年度定期待遇调整额度,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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