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把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明确了事业单位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学校是事业单位,那就要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既然“国家教师在工作中意外死亡 以定为工伤”,那么,享受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就是法定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单位支付,学校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全部由学校支付。学校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是学校的责任,工伤赔偿的钱从哪来与教师没有关系。如果学校不支付工伤待遇,其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要求学校支付工伤待遇。有法律依据而不是胡来怕什么?认真看下《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按法律程序办事就没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