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存在。简单地说,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关系的自然结束。劳动合同的终止,在《劳动法》中仅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二是双方约定的条件出现而终止。实践证明巳过于简单,因此本条在原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六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本条的理解,请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二、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又未表示异议的,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自然结束,应视为与原劳动合同一致、又一个新劳动合同的开始。三、劳动合同期满不办理终止手续,又在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就要承担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的法律责任,大大提高了企业风险。四、本条所指的责令关闭,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处罚而停止生产或者经营。所谓被撤销,是指由行政机关撤销有问题的企业登记,已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谓提前解散,是指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企业。只要是为了适用性的要求,防止出现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