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该具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所述内容。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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