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的目的是什么?是投资吗?如果是,那么该项交易涉及三项主要税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 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果该项交易满足文件规定要求,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是收取固定回报的,按照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关键是取决于投资的企业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如果不从事房地产开发,可免征土地增值税。3.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分解为按照公允价值出售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来处理,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