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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时,法院会如何执行?

发布于 2025-05-06 09:3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根据以上法律第二款规定,如果继续使用查封的土地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是可以出租的。但是就查封的土地在出租前,应该告知法院,告知承租人,并且使土地价值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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