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可以帮到你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被强制流转。但在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强制姚某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姚某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是不矛盾的。在本案例中,姚某无金钱给付能力,也丧失了劳动能力。在姚某不履行、也无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强制姚某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行使强制执行权的体现,也是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必然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显然属于财产的范畴,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所以,在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姚某的667平方米承包田强制流转给申请执行人傅某,是合法和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