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依据以下规则的规定:1、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第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应当一次性补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实施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根据《关于印发外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7号:三、待遇支付服务(二)医疗保险待遇。外来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满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退休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