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考试界。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目前,考核不合格培训方式分为:面授辅导、网络培训与实践技能培训三种方式,面授辅导与网络培训由全国考核办统一组织安排;实践技能培训由各省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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