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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留票未查到原因但税务局要求补交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发布于 2025-05-06 13:03:43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31号)规定,您公司在在进口增值税稽核比对时,结果为滞留(留待继续比对),暂时不能作为进项抵扣。稽核比对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现在是 2025年1月6日,您可于2025年1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每月1日至纳税申报截止期-2日之间,如当月纳税申报截止期为15日,则最晚13日内完成自行确认操作;2025年1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025年1月20日,则1月18日之前)随时查询进口增值税的比对状态,如果相符,通过“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确认”操作(每月只能进行1次操作),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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