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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土地估价师协会拓展更多服务内容与援助

发布于 2025-05-06 12:20:48

直接主管部门为: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土地评估资质的最终审批机构为:国土资源部根据《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立土地评估估价中介机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下称“合伙制”)由自然人投资或出资组成。按机构组织形式,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名称应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制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名称应明确为事务所。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名称中应当明示“土地、不动产、地产、土地资产、地价评估(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字样。第十三条 设立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以由执业土地估价师为主发起,且为主具有执业条件的土地估价师等人员发起,(下称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少于发起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二)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出资比例不少于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三)公司制法定代表人和合伙制执行合伙人应由执业土地估价师股东或合伙人担任;(四)执业土地估价师初始注册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五)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第十四条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按估价业务收入的适当比例的5%提取估价机构执业风险金。第十五条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主动按季度提交机构业绩清单。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按照备案的从业能力开展土地估价业务。具有全国范围执业能力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可从事所有土地估价业务;其他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可从事除上市公司、中央所属国有企业改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案土地评估、基准地价之外的估价业务。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需提供在工商注册地执业满2年诚信经营业绩,方可向上一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第十八条 申请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从事土地估价活动不少于3年,且在本机构执业3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执业土地估价师总数的40%;(二)机构性质为公司制的(1)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11名以上(含11名)执业土地估价师。(三)机构性质为合伙制的(1)出资总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2)5名以上(含5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合伙人中,执业五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两人。(四)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35万平方米以上土地估价项目,或组织完成城市基准地价、农用地分等定级业务的业绩纪录;(五)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设有技术负责人(总估价师或技术总监)负责估价报告质量;(六)设有机构职业风险基金,两年内无不良行为纪录;(七)应符合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申请在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机构性质为公司制的(1)出资总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2)5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二)机构性质为合伙制的(1)出资总额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2)2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设有技术负责人;(四)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办理注册,应由全体股东或合伙人共同作出决议,向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申请报告;(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申请表》;(三)工商营业执照;(四)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与技术负责人及各股东或合伙人简历;(五)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本机构名义开户的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纳证明劳动合同、医疗保险手册;(六)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认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七)执业土地估价师曾在其他土地评估机构中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交股权转让证明或退伙证明;(八)对执业土地估价师从业年限有要求的,应提交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应执业时间证明;(九)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中应当载明股权结构或合伙人出资比例;(十)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十一)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第二十一条 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注册的机构,须提供经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出具的机构执业情况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当对注册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加盖注明日期的受理专用印章。对于注册申请材料欠缺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第二十三条 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告考察;公告考察期满,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汇总全部资料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初审意见,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本办法条件或初审有误的机构做出否决或重审的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由行业协会颁发机构执业注册证书,注册情况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公示。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将工商税务准许经营的全套文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劳动保险缴纳证明等资料交由注册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存档备查。第二十五条 在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注册申请表》和认定文件,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抄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备份。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未准予备案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注册的机构并说明理由。注册申请机构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于逾期未申请复议的,申请材料退回注册申请机构。第二十七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可以依法合并或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第二十八条 机构执业注册证书遗失或毁损的,可以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或换发,并由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变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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