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公司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规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销义务而买卖证券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则。该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规定》中“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规定给经纪类券商开展固定收益类自营业务敞开了一道大门。经纪类券商只需符合修订后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要求,将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合计额控制在净资本的500%,可申请开展固定收益类自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