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确,已经不适用了,08年1月1日之后,与新企业所得税法抵触的一律自行废止。=====看到楼下有发言,从国家税务总局网 在线访谈上贴出有关内容:[ tax ] 我单位符合安置一定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但在2025年的换算清缴中,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我们取得的增值税退税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想咨询缪副司长我单位是否还享受财税(2025)92号文件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免增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属于财税[2025]151号文中的不征税收入?如何理解“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税(2025)92号文现在还有效吗?谢谢![ 2025-04-24 11:03 ][ 缪慧频 ] 财税[2025]92号文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在“老税法”框架下制定的,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自2025年1月1日实施后,财税[2025]92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部分不再生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保留了财税[2025]92号文件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的优惠,并放宽了人员比例的限制。目前,国税总局正会同财政部加紧研究财税[2025]92号文件中涉及的增值税退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倾向性意见是保持该政策的延续性,近期将以文件的形式明确。[ 2025-04-24 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