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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类入厦备案试验员所需持证一览及多个证件适用说明

发布于 2025-05-05 20:56:03

根据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建建〔2007〕109 号) (以下 简称《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 一、非本市注册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备案申请人)在厦备案范围: (一) 资质等级为一级或特级或不分等级或本专业最高等级的主项或增项资 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 (二)?目前已备案的二级企业,在企业备案有效期届满后,增项资质不再 予以延续,其主项资质可以继续申请延续; (三)?目前已备案的特级及一级企业,其资质证书中的二级和三级增项资 质在企业备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予以延续; 二、备案申请人在办理备案申请时应按《通知》第三条要求提交资料,并提 交设立分公司的工商及税务登记资料。 三、 《通知》要求备案申请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系指: (一)有独立的、固定的、企业自购或租赁的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住宅)及 能满足正常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鼓励入驻建筑企业相对集中的产业园区。 (二) 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 专业承包企业办公场所 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 (三)实际办公地址、备案的地址和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一致; (四)?目前已备案的企业,按以下方式过渡:2013 年 1 月 1 日之前,总承 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180 平方米或专业承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120 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仍可继续使用。 四、 《通知》第三条第(六)~(八)项对于配备人员的具体要求为: (一) 企业在厦分公司配备的能满足分公司及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分公司管 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 (包括质量、 安全、 经营、 财务、 综合等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 ? 注: “目前已备案”指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通过我局备案。 -1- 其中主要人员(分公司经理、驻厦技术负责人、驻厦安全负责人等)在总公司 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 2 年; (二) 分公司经理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该职称为社会化评审的工程系 列专业技术职务)或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且已注册; (三) 驻厦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该职称为社会化评审的工 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或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已注册; (四)企业驻厦安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五、 对在厦备案的非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分公司管理人员和在建工程项目施 工管理人员实行人员到位核查制度。 (一)核查方式:在我局指定地点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考勤; (二)核查要求:人员每月核查 2 次,每 2 次到位核查的时间间隔少于 7 天者按到位 1 次计算;在核查中:1、企业备案有效期内分公司管理人员共计 3 个人员各 3 次未到位的,即视为该企业不符合人员备案要求,予以撤销备案;2、 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连续两月到位率低于 70%的,予以撤销备案;月到位 率低于 70%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P4) ;月到位率低于 80%且高于等于 70%的, 记入不良行为记录(P5) ; (三) 核查地点: 厦门市七星西路 166 号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大楼一 楼大厅; (四)人员到位核查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六、 对备案申请人实行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制度。 对在厦分公司的办公场所 进行核查后,将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签署《建筑业企业承诺书》 。 七、对已通过备案的企业实行年度延续备案制度,即资质备案的有效期为 1 年,资质备案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备案有效期的,需于有效期届满 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备案手续,企业按要求重新报送所有相关资料。企业资质 备案有效期届满时,其最近的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 A 级及 A 级以上的,资质备 案有效期可自动延续 1 年,不需要提交延续备案申请及相关资料;企业相关信 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 -2- 八、备案申请人申请备案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首次申请备案或延续备案 1、备案申请人登录市建设与管理局网站( ) “厦门 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企业端” ,填报企业及备案人员的相关资料,将 网上填报的《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用 A4 纸打印,连同备案相关证明,按 《备案资料目录》 (详见附件)顺序装订成册。 2、备案申请人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提交《在厦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资料》 。已 备案的企业在申请延续备案时须重新提交所有相关资料。 3、市建设与管理局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备案资料对备案申请人在 厦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管理人员、执业人员等进行现场核查。 4、市建设与管理局约谈备案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现场签署《建 筑业企业承诺书》 。 5、 对备案资料齐全且各项条件均符合要求的, 市建设与管理局在决定受理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不包含现场核查时间)予以备案,并发放《在厦建筑业 企业资质备案证明》 。 (二)信息变更 1、企业基本信息(资质、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 提出变更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2、企业申请新增人员、或者新增人员岗位、或者变更职称、岗位等信息的, 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九、首次申请备案的备案申请人应于每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的工作日 申请办理;申请延续备案的备案申请人应于每年 2 月、5 月、8 月、11 月的工作 日申请办理。已备案的企业申请新增人员、或者新增人员岗位、或者变更职称、 岗位等信息的,应于每年的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第二周及第三周的工作日 申请办理(具体时间每年 12 月份公布) 。 十、非本市注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备案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3- 附件: 在厦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资料 备案单位名称: 申请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4-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制 备案资料目录 企业承诺书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 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 在厦分公司基本情况表 四、 在厦分公司管理人员一览表 五、 在厦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一览表 六、 在厦分公司组织机构资料 七、 管理制度 八、 备案相关证明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在厦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在厦分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 分公司经理任命文件复印件; 8. 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无处于被停业、 (停 停标 接业务)状态证明原件; 9. 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无处于财产被接管、冻 结、破产状态证明原件; 10. 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备案前一年内无发 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证明原件; 11. 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备案前一年内未发 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 (首次申请入厦备案的企 业提供) ; 12. 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备案前一年内分别 发生过几起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证 -5- 明原件(申请延续备案的企业提供) ; 13. 在厦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所在楼层的 平面图复印件; 14. 拟在厦备案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注 册证书、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学历证明复印件; 15.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 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16. 驻厦分公司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 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机管员在厦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证复 印件; 17. 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拟承接工程的备案人员无在 建工程项目证明原件; 18. 企业与本市注册的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或 意向书的复印件(使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提供) ; 19. 拟在厦从事施工的合同制工人的名单、身份证、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技能培训证(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少于 100 人,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 30 人) 的复印件(自带劳务作业工人队伍的提供) ; 20. 上一年度企业在厦承接的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仅 需提供 1 个项目)或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该工 程为在建工程的证明原件(仅需提供 1 个项目) (申请延续备案的企业 提供) 。 备案须知: 1、备案资料应按目录内容和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交一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加 盖企业公章,备案时需要核对原件,其中人员第二代身份证原件不在收件时核 查,另行组织集中核查。 2、管理制度:包括在厦分公司各部门管理制度、总公司及在厦分公司对施 工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材料等控制管理制度。 3、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住宅;办公场所是企业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是租赁 的,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明。 -6- 办公场所所在楼层的平面图可使用产权证的复印件,平面图上要标明办公场所 的位置及范围。 4、人员的社保证明包括银行电子缴税证明(复印件) 。企业提交社保证明时 须一并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5、分公司主要人员(分公司经理、驻厦技术负责人、驻厦安全负责人)须 提供其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总公司为其缴交的自提交申请当月的前 24 个 月的社保证明和银行电子缴税证明复印件。 6、备案资料目录中未特别注明的,首次备案及延续备案的企业均要提供。 已备案的企业在申请延续备案时须重新提交所有相关资料。 7、 《企业承诺书》第二条第七点“企业申请延续备案之前 1 年未在厦门市行 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的情形具体说明如下: (1)关于之前 1 年:例如:某企业于 2010 年 11 月申请延续备案, “之前 1 年”是指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期间的 1 个年度; (2)关于 已承接工程:是指已发放中标通知书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 项目)或已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项目) ; 未单独招标或未单独办理施工许可的专业分包项目不认定为已承接工程; (3) 关于在建工程:是指已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项目是否为 在建工程须经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确认。 -7- 一、企业承诺书 本人 系 (身份证号码: ), (企业全称)法定代表人,现就本企业向厦门 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愿取消在厦备案,且在 3 年内不再 次申请资质备案: 1、备案申请资料中有伪造证件、文书、公章、业绩和其他虚假资料的; 2、因拖欠工人工资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冲击政府机关、堵塞交通,未能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按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或报送报表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 重的; 4、 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 (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差) , 情节严重的; 5、在招投标中存在虚假、恶意投诉行为的; 6、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 7、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恶劣的; 8、 首次申请在厦备案之前一年, 发生 1 起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申请延续备案之前一年,发生 1 起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 2 起一般质 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9、有其它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二、本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愿取消在厦备案,且在 1 年内不再 次申请资质备案: 1、企业在厦分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相应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8- 2、企业在厦分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贯彻落实情况差的; 3、人员到位核查不合格的; 4、办公场所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 5、法定代表人无故不参加约谈的; 6、在备案有效期内,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的; 7、企业申请延续备案之前 1 年未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 程的; 企 业: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公章) (签名) 月 日 -9-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 证号码) 系 , 司驻厦门分公司经理 (姓名) (姓名) (身份 (企业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授权我公 (身份证号 码)代表我公司全权负责我公司在厦执业工作并签署相关合法文件。 我公司对被授权人在授权有效期内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授权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在授权有效期内本授 权书一直有效。 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 (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合法文件) 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授权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10 - 三、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从“备案系统”打印) - 11 - 四、在厦分公司基本情况表 (从“备案系统”打印) 12 五、在厦分公司管理人员一览表 (从“备案系统”打印) - 13 - 六、在厦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一览表 (从“备案系统”打印) - 14 - 七、在厦分公司组织机构资料 - 15 - 八、管理制度 - 16 - 九、备案相关证明资料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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