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规范性文件。**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依法理财水平,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我局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各项内容。坚持依法理财、勤俭节约、量力而行、保证重点和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各科室发生的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收支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小钱柜”,严禁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四条 职工因公借款须经局长审批,借款人应在办事结束后五天内结算清楚,余款返回;前帐不清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大额借款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人员准备,因私借支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范围支付现金,如临工工资、差旅费、交通费及小额支付等。财务室的现金除保留开户银行批准的库存限额外,都要及时存入银行,以保证现金的安全。 第六条 银行结算要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结算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局长对全局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重大开支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日常公务开支,由有关人员向局长请示,经局长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八条 报帐实行经办人员负责制,经办人员在相关票据上签字并附有关清单,填写局财务统一印制的报帐单,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由财务人员审核呈局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九条 办公、卫生及劳保用品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需大量购买或印刷的各类表册、文件汇编等,业务科室会同办公室、财务室实行比价、比货采购。指定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的领用,领用时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发放。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标准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每年订阅报刊、杂志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十条 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下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报销要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呈局长签字方可报销。 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时必须附有局长签字的主办单位通知或考察学习请示文件。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报销凭据。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公务接待的,事先由相关科室请示局长同意,再由办公室填写派餐单,并明确接待标准,在报帐时实行“一票二单”(正式发票、派餐通知单、报帐单),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呈局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控制会议规模和费用,主办科室、财务室负责编制、审核各类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费标准,由主办科室报请局长批准后开支。 第十三条 大型维修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一般维修由办公室、财务室编制维修计划和审核费用,报局长审批后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实行办公室派车制度,业务科室使用车辆产生的过路费、汽油费等,由驾驶员、科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在相关票据上签字方可报销。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由办公室汇报局长同意后开支。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与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的取得、报销。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出票单位公章及财政票据监制章或税务局监制章。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写凭证的日期、填写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写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原始凭证的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