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来执行。因此,如果仅仅从税收节约的角度来说,软件企业做高新认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再做双软认定,是达不到双重节税的目的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也就是说,一般的企业交税时只能减一次,不能重复减。因此,当企业同时拥有高新企业资质和双软资质时,就有2种选择,可以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两者的具体时效也是不一样的,企业可以酌情选择。